简介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表格在公开市场转让买卖程序成交手续补价程序补价计算方法
 
简介

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设有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计划)以协助市民购置物业自住。这些出售单位属於受资助的公营房屋,所以买卖及按揭均有若干限制。

不过,房委会已接纳了政府的建议,由2003年起无限期停建及停售居屋计划单位。於2006年1月,房委会决定由2007年起分期推出发售未售出及回购的单位(统称剩余居屋单位)。

在本部分,你可以浏览有关居屋计划的购买及出售详情,包括资格准则及手续;而居屋计划单位业主也可以在此浏览有关业权及物业管理的资料。


 
在第二市场转售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起计第三年起,居屋业主可选择把单位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予房委会及房屋协会辖下屋的住宅单位租户、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或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的人士,而毋须缴付补价。

业主可向各租约事务管理处、或置业资助贷款小组索取「可供出售证明书」申请书。填妥申请书后,连同申请费及楼契副本交回所属租约事务管理处。

申请人必须以支票或银行本票缴付申请费(现时是900元),抬头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屋署审核申请后,会发出「可供出售证明书」予有关居屋业主。 成功出售居屋单位的业主,及其配偶不能再参加房委会辖下的任何房屋资助计划(包括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置业资助贷款计划、居屋第二市场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及房屋协会辖下的任何房屋资助计划。

 

 
表格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表格名称 地址/电话
「购买资格证明书」申请书 3162 0680
「可供出售证明书」申请书 3162 0680
只供已入伙的业主用
表格名称 地址/电话
业权转让申请书 2761 6428/ 2761 6721
转变按揭安排申请表 租约事务 管理处
入伙后加入/删除家庭成员申请书 2712 2712
重新按揭(加按)申请表 租约事务 管理处
评估补价申请书 2712 2712
临时买卖合约 2712 2712
只供签署买卖协议至签立转让契据前使用
表格名称 地址/电话 电邮
申请更改买方纪录事 (只供签立转让契据前使用) 2339 6667

hoc.eform@ housingauthority.gov.hk

申请退楼事 (只供签立转让契据前使用) 2339 6667 hoc.eform@ housingauthority.gov.hk
加入/删除家庭成员申请书 (只供签立转让契据前使用) 2339 6667 hoc.eform@ housingauthority.gov.hk
申请更改通讯地址 (只供签立转让契据前使用) 2339 6667 hoc.eform@ housingauthority.gov.hk
 
在公开市场转让

届满五年后

在单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计的五年届满后,居屋业主可先向房委会缴付补价,然后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在单位由首次售出日起的五年届满后,居屋业主可订立单位的买卖协议,但协议须订明,房屋署所评定的补价,要在完成该单位转让契据的签订手续前及在该协议的日期起计28天(或房屋署指定的期限)内缴付补价。如未缴付评定补价便出售、出租或转让该单位,即属违反房屋条例的规定。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一年,而有关的转售或转让均属无效。

 
买卖程序
 
成交手续

房委会於1997年6月成立「居屋/私人参建居屋计划单位第二市场」(居屋第二市场)让现居公屋住户和绿表资格证明书持有人可选购由首次出售日期起计第三年的居屋/私人参建居屋/租者置其屋单位(居屋)。这项安排增加了居屋的流转量,以满足社会对资助自置居所的需求。更重要的是,现居公屋住户和绿表资格证明书持有人享有多一个自置居所的途径,而房委会则可腾出更多出租公屋,编配予有真正需要的人士。

居屋第二市场楼宇买卖的运作,大致上与公开市场上的模式相同,买卖双方可自由议价,或透过地产代理进行交易。买方必须承担将来在公开市场上把单位出售时,所须要缴付补价的责任,请按连结了解居屋第二市场的售楼事项:

在居屋第二市场出售居屋单位: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起计第三年起,居屋业主可选择把单位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予房委会及房屋协会辖下屋的住宅单位租户、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或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的人士,而毋须缴付补价。

业主可向各 租约事务管理处 、或 置业资助贷款小组 索取「可供出售证明书」申请书。填妥申请书后,连同申请费及楼契副本交回所属 租约事务管理处 。

申请人必须以支票或银行本票缴付申请费(现时是900元),抬头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屋署审核申请后,会发出「可供出售证明书」予有关居屋业主。 成功出售居屋单位的业主,及其配偶不能再参加房委会辖下的任何房屋资助计划(包括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置业资助贷款计划、居屋第二市场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及房屋协会辖下的任何房屋资助计划。


在居屋第二市场出售租置计划单位: 由首次售出日起计第三年起,租置计划单位业主可选择把单位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予房委会及房屋协会辖下屋的租户、房委会辖下中转房屋的认可居民或获房屋署发给绿表资格证明书的人士,而毋须缴付补价。

业主可向各 租约事务管理处 或 置业资助贷款小组 索取《可供出售证明书》申请书或按以下连结下载申请表格:

填妥申请书后,连同申请费及楼契副本交回所属 租约事务管理处 。

申请人必须以支票或银行本票缴付申请费(现时是900元),抬头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屋署审核申请后,会发出《可供出售证明书》予有关租置计划单位业主。

成功出售租置计划单位的业主及其配偶不能再参加房委会辖下的任何房屋资助计划(包括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置业资助贷款计划、居屋第二市场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及房屋协会辖下的任何房屋资助计划。

 
补价程序

1) 已届满五年的居屋单位

单位的补价,是根据补价时该单位的十足市值,以单位首次转让契据或最近一次由房委会售予购楼人士的转让契据(只适用於重售单位)所订明的十足市值与当时购入价,按房屋条例附表规定的下列公式评定,换句话说,即补价相等於将原来楼价的折扣(请参考,化为现值计算。请按此查阅补价的计算方法。 如果居屋业权是两个人共同拥有,俗称「联名业主」,每位业主均需要在补价申请表上签与买卖合约相同之签名;如业权是一个人拥有,一个人签名便可。 如业主委托其亲友代办申请手续,业主须要书面委托,而委托书内请列明委托人及受委托人之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关物业地址,每个业主均需要在委托书上签上与买卖合约相同之签名。

2) 交回补价申请表 - 交回填妥的申请表及其他所需文件。

申请人须於申请表内填写「日间联络电话」,以便有关人员预约视察单位及进行评估。 将填妥的申请表连同楼契副本及以支票或银行本票缴交手续费6,230元(此手续费会定时调整)寄回或递交:
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应写明为「香港房屋委员会」,并在支票或银行本票背面写上所申请补价的物业地址。缴交的手续费不会退还,如在指定限期内缴付补价,手续费可从补价中扣除。申请人须检查是否备齐所有文件,因为漏交任何一样文件,申请将不会获进一步处理。
所评估的补价,现时有效期为两个月,限期过后,如尚未缴付补价,便告失效。申请人如要求重新评估补价,便须重新递交申请表及缴交手续费。

3) 等候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的评估及补价通知书 -

预约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进行估价。 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代表会预约到申请补价的单位进行实地视察及估价。由房屋署收到申请表格及全部所需资料起计,一般平均需时约一个月,申请人便可收到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所发出的评估补价通知信。但一些新近到期之屋苑,因申请人一般会较踊跃,补价评估便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4) 缴付补价或提出上诉 - 居屋业主须於限期内缴付补价或提出反对/上诉。

缴付补价 由评估补价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两个月内,业主须缴付补价,否则须重新申请及缴付6,230元手续费。 反对/上诉补价评定 根据房屋条例,居屋业主如对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评估的市值有异议,必须於评估补价通知书的日期起计28天内,向土地审裁处提出正式上诉;业主也可以选择在同一限期内,向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提出反对。逾期提出的反对/上诉,恕不受理。初次补价评定及其后的覆核,都是根据以上的程序及反对/上诉限期进行。 如果已向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提出反对或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居屋业主可在评估补价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缴付补价,居屋业主必须在缴付补价后,然后把单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如居屋业主已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但聆讯尚未进行,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可在土地审裁处就有关上诉作出裁决前,随时修订其评定的补价。上诉审结后,如评定的补价获减,获减的款额将会发还;但如评定的补价增加,业主则须向房委会缴交增加的款额。

5) 获发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 - 在缴付补价后领取及登记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

在居屋业主缴付补价(须以银行本票或划线律师行支票缴付)后,房屋署会发出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证明根据房屋条例附表所规定的补价已经缴付,而有关单位的转让限制亦已解除。居屋业主应与律师安排,在有关土地注册处将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登记。

 
补价计算方法
 
补价=
 
补价时市值
 
x (

(购入时的十足市值 - 原来楼价)
购入时的十足市值
 
x100%)
例如:

 

补价时市值 = 1,800,000元
购入时的十足市值 = 1,000,000元
原来楼价 = 600,000元
补价
= 1,800,000元 x ( (1,000,000元 - 600,000元)  x100%)
1,000,000元
  = 1,800,000元 x 40%
  = 7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