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表格在公開市場轉讓買賣程序成交手續補價程序補價計算方法
 
簡介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設有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以協助市民購置物業自住。這些出售單位屬於受資助的公營房屋,所以買賣及按揭均有若干限制。

不過,房委會已接納了政府的建議,由2003年起無限期停建及停售居屋計劃單位。於2006年1月,房委會決定由2007年起分期推出發售未售出及回購的單位(統稱剩餘居屋單位)。

在本部分,你可以瀏覽有關居屋計劃的購買及出售詳情,包括資格準則及手續;而居屋計劃單位業主也可以在此瀏覽有關業權及物業管理的資料。


 
在第二市場轉售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第三年起,居屋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屋的住宅單位租戶、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或獲房屋署發給綠表資格証明書的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業主可向各租約事務管理處、或置業資助貸款小組索取「可供出售證明書」申請書。填妥申請書後,連同申請費及樓契副本交回所屬租約事務管理處。

申請人必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申請費(現時是870元),抬頭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屋署審核申請後,會發出「可供出售證明書」予有關居屋業主。 成功出售居屋單位的業主,及其配偶不能再參加房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包括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及房屋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表格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
表格名稱 地址/電話
「購買資格證明書」申請書 3162 0680
「可供出售證明書」申請書 3162 0680
只供已入伙的業主用
表格名稱 地址/電話
業權轉讓申請書 2761 6428/ 2761 6721
轉變按揭安排申請表 租約事務 管理處
入伙後加入/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 2712 2712
重新按揭(加按)申請表 租約事務 管理處
評估補價申請書 2712 2712
臨時買賣合約 2712 2712
只供簽署買賣協議至簽立轉讓契據前使用
表格名稱 地址/電話 電郵
申請更改買方紀錄事 (只供簽立轉讓契據前使用) 2339 6667

hoc.eform@ housingauthority.gov.hk

申請退樓事 (只供簽立轉讓契據前使用) 2339 6667 hoc.eform@ housingauthority.gov.hk
加入/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 (只供簽立轉讓契據前使用) 2339 6667 hoc.eform@ housingauthority.gov.hk
申請更改通訊地址 (只供簽立轉讓契據前使用) 2339 6667 hoc.eform@ housingauthority.gov.hk
 
在公開市場轉讓

屆滿五年後

在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可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在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可訂立單位的買賣協議,但協議須訂明,房屋署所評定的補價,要在完成該單位轉讓契據的簽訂手續前及在該協議的日期起計28天(或房屋署指定的期限)內繳付補價。如未繳付評定補價便出售、出租或轉讓該單位,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的轉售或轉讓均屬無效。

 
買賣程序
 
成交手續

房委會於1997年6月成立「居屋/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單位第二市場」(居屋第二市場)讓現居公屋住戶和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可選購由首次出售日期起計第三年的居屋/私人參建居屋/租者置其屋單位(居屋)。這項安排增加了居屋的流轉量,以滿足社會對資助自置居所的需求。更重要的是,現居公屋住戶和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享有多一個自置居所的途徑,而房委會則可騰出更多出租公屋,編配予有真正需要的人士。

居屋第二市場樓宇買賣的運作,大致上與公開市場上的模式相同,買賣雙方可自由議價,或透過地產代理進行交易。買方必須承擔將來在公開市場上把單位出售時,所須要繳付補價的責任,請按連結了解居屋第二市場的售樓事項:

在居屋第二市場出售居屋單位: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第三年起,居屋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屋的住宅單位租戶、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或獲房屋署發給綠表資格証明書的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業主可向各 租約事務管理處 、或 置業資助貸款小組 索取「可供出售證明書」申請書。填妥申請書後,連同申請費及樓契副本交回所屬 租約事務管理處 。

申請人必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申請費(現時是870元),抬頭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屋署審核申請後,會發出「可供出售證明書」予有關居屋業主。 成功出售居屋單位的業主,及其配偶不能再參加房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包括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及房屋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在居屋第二市場出售租置計劃單位: 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第三年起,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屋的租戶、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或獲房屋署發給綠表資格証明書的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業主可向各 租約事務管理處 或 置業資助貸款小組 索取《可供出售證明書》申請書或按以下連結下載申請表格:

填妥申請書後,連同申請費及樓契副本交回所屬 租約事務管理處 。

申請人必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申請費(現時是870元),抬頭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屋署審核申請後,會發出《可供出售證明書》予有關租置計劃單位業主。

成功出售租置計劃單位的業主及其配偶不能再參加房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包括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及房屋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補價程序

1) 已屆滿五年的居屋單位

單位的補價,是根據補價時該單位的十足市值,以單位首次轉讓契據或最近一次由房委會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只適用於重售單位)所訂明的十足市值與當時購入價,按房屋條例附表規定的下列公式評定,換句話說,即補價相等於將原來樓價的折扣(請參考,化為現值計算。請按此查閱補價的計算方法。 如果居屋業權是兩個人共同擁有,俗稱「聯名業主」,每位業主均需要在補價申請表上簽與買賣合約相同之簽名;如業權是一個人擁有,一個人簽名便可。 如業主委託其親友代辦申請手續,業主須要書面委託,而委託書內請列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有關物業地址,每個業主均需要在委託書上簽上與買賣合約相同之簽名。

2) 交回補價申請表 - 交回填妥的申請表及其他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內填寫「日間聯絡電話」,以便有關人員預約視察單位及進行評估。 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樓契副本及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交手續費6,230元(此手續費會定時調整)寄回或遞交:
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應寫明為「香港房屋委員會」,並在支票或銀行本票背面寫上所申請補價的物業地址。繳交的手續費不會退還,如在指定限期內繳付補價,手續費可從補價中扣除。申請人須檢查是否備齊所有文件,因為漏交任何一樣文件,申請將不會獲進一步處理。
所評估的補價,現時有效期為兩個月,限期過後,如尚未繳付補價,便告失效。申請人如要求重新評估補價,便須重新遞交申請表及繳交手續費。

3) 等候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的評估及補價通知書 -

預約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進行估價。 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代表會預約到申請補價的單位進行實地視察及估價。由房屋署收到申請表格及全部所需資料起計,一般平均需時約一個月,申請人便可收到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所發出的評估補價通知信。但一些新近到期之屋苑,因申請人一般會較踴躍,補價評估便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

4) 繳付補價或提出上訴 - 居屋業主須於限期內繳付補價或提出反對/上訴。

繳付補價 由評估補價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兩個月內,業主須繳付補價,否則須重新申請及繳付6,230元手續費。 反對/上訴補價評定 根據房屋條例,居屋業主如對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評估的市值有異議,必須於評估補價通知書的日期起計28天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正式上訴;業主也可以選擇在同一限期內,向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提出反對。逾期提出的反對/上訴,恕不受理。初次補價評定及其後的覆核,都是根據以上的程序及反對/上訴限期進行。 如果已向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提出反對或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居屋業主可在評估補價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繳付補價,居屋業主必須在繳付補價後,然後把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如居屋業主已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但聆訊尚未進行,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可在土地審裁處就有關上訴作出裁決前,隨時修訂其評定的補價。上訴審結後,如評定的補價獲減,獲減的款額將會發還;但如評定的補價增加,業主則須向房委會繳交增加的款額。

5) 獲發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 - 在繳付補價後領取及登記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

在居屋業主繳付補價(須以銀行本票或劃線律師行支票繳付)後,房屋署會發出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證明根據房屋條例附表所規定的補價已經繳付,而有關單位的轉讓限制亦已解除。居屋業主應與律師安排,在有關土地註冊處將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登記。

 
補價計算方法
 
補價=
 
補價時市值
 
x (

(購入時的十足市值 - 原來樓價)
購入時的十足市值
 
x100%)
例如:

 

補價時市值 = 1,800,000元
購入時的十足市值 = 1,000,000元
原來樓價 = 600,000元
補價
= 1,800,000元 x ( (1,000,000元 - 600,000元)  x100%)
1,000,000元
  = 1,800,000元 x 40%
  = 720,000元